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第十条已废止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和规范产权交易市场,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供产权、股权交易等服务。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通过参股、控股或者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益性事业的生产经营、重组、结构调整。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