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第七条已废止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以自主选1择生产经营行业和范围,不得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设置附加条件。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