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自治州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协会等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服务工作。鼓励新闻媒体、电信、网络运营机构积极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架构、运营模式、产品等。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