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做好公共服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非公有制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等应当依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