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质量、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定。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