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对招商引资迁入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重点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为企业跟踪服务。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