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应当为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服务。办理企业贷款抵押物登记,不得额外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