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不得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强行订购书刊、拉赞助、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凡不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目录内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和停止收费。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