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环境投诉督查机制,受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申诉、举报和情况反映,查办和处理乱作为、不作为行为,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