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第十九条已废止鼓励人才资源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流动。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人才引进、技术培训、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有制经济享受平等待遇。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