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第十八条已废止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用地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安排。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使用生产经营用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