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第十七条已废止自治州设立的产业发展资金,可以通过资本金注入、贴息、奖励及补助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创业投资资金或者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