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第十四条已废止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军队转业或者退役人员、残疾人员、下岗待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其注册、证照办理和经营场地使用、税费收取、信贷支持等依法给予优惠。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