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造、培育、发展自有品牌。引导和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加名牌产品

和著名、驰名商标的评选。

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加各类展览销售活动,支持创办特色品牌展会。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