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第十三条已废止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造、培育、发展自有品牌。引导和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加名牌产品和著名、驰名商标的评选。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加各类展览销售活动,支持创办特色品牌展会。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