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第十二条已废止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加大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联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