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加大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联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