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第十一条已废止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入股方式参与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依法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设立中小型银行。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