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投诉中心,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法行为的投诉事项。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