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组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以及提高收费标准的,依法予以取消,其违法所得如数退还;无法退还的,依法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