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组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以及提高收费标准的,依法予以取消,其违法所得如数退还;无法退还的,依法上缴国库。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