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