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鼓励和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办理事项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等予以公示;有条件的,可以在网络上公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要求对公示内容加以说明、解释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