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有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