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设置或撤销,以及学校、专业的调整,省级部门和市、地、州、县所属的,分别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省教育或劳动部门会同计经委、编委等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职业高中的设置、调整或撤销,由办学部门(单位)征得同级计经委、编委等有关部门同意,报省教育部门审批。

成都市、重庆市所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