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第四章 招生、就业第十八条已废止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按教学计划修满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报教育或劳动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专业(工种)实行技术等级标准的,由市、地、州及其以上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水等级证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