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的招生(含委托培养和自费生),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由教育、劳动部门按招生计划和学生志愿,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