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教育、劳动、计划、财政部门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综合管理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并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就业方针,指导、协调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包分配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技工教育,并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迸行检查评估。
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都门做好近期和长期初、中级专业人才需求预测,编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计划。
财政部门根据人民政府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负责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安排,指导并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