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颁证机关决定。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改变或撤销;对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