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不按规定办理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不按规定办理年检的,不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资料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