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