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