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