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对勘查范围或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提出解决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认定;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裁决。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