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防止灾害的扩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