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对运出矿区的矿产品实行准运证制度,准运证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在主要矿区的出入口进行监督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销售、运输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