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采矿权人必须按照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定期向矿区所在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情况,并

按阶段进行矿产储量核销。采矿终止应按规定编写闭坑报告,报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注销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