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二十条有效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的矿区范围图;(二)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四)依法应当具有的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六)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