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二)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四)依法应当具有的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六)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