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二十一条有效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