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十九条有效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设立矿山企业或者需要申请立项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