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老年人可以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劳动或社会公益活动,他们取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鼓励老年人建立自助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老年基金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