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发展老年人福利事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鼓励各种途径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敬老)院、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等老年人福利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集资兴办老年人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城镇居民区,应设置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