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批、修改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用地手续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准规划许可手续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生态建设实施计划的;

(五)不履行环城生态区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