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经营性用房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