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市规划、国土、建设、林业园林、环保、水务、城管等履行环城生态区保护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