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城生态区各类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城生态区保护工作绩效的社会公众意见反馈评判机制。社会评价应当采取群众评价与特约独立社会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将评估结果向公众公开。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