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城生态区各类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城生态区保护工作绩效的社会公众意见反馈评判机制。社会评价应当采取群众评价与特约独立社会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将评估结果向公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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