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在环城生态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通过堆坡造景等方式实现综合利用。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新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场;禁止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