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和有关区县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城生态区内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