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违反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城生态区环境空气质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者其他高污染燃料。现有型煤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迁出或者依法关闭;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