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环城生态区内从事建窑、挖砂、采石、取土、弃土、爆破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