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环城生态区内各类农业生产应当符合生态农业和景观农业的要求。鼓励发展绿色生态农业、节水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国家明令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禁止新增规模化畜禽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农业。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工厂化作物栽培企业应当限期迁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