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护岸、合理配置水生生物等综合措施,改善河流、湖泊、湿地等水域的水质,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市环保、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清理、取缔排污口,设置水质断面监测等综合治理与监控措施,保障河流、湖泊、湿地等水域的水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